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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成旭与程永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旭,程永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王成旭被告程永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旭与被告程永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旭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永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旭撤回对被告程永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110元,由原告王成旭负担。审 判 长  孙连英人民陪审员  宫钦玲人民陪审员  臧雪言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