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艳与鲁军丽、窦孝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鲁军丽,窦孝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871号原告李艳(曾用名:李炎鞠),女,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李云峰,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军丽,女,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沈丘县。被告窦孝永(曾用名:豆孝永),男,汉族,1974年7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鲁军丽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鲁军丽、窦孝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以被告主动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180,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瑞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芦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