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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执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3057号罪犯张勇,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县,苗族,初中文化。现��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2006)厦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3383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1日以(2007)闽刑终字第9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财产方面的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张勇的刑事判决,张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35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4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勇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红波审 判 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