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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海商初字第0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王雪与谢冬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谢冬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海商初字第0183号原告王雪。被告谢冬冰。原告王雪与被告谢冬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雪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雪承担。审判员 董 毕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广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