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张利与青岛世进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青岛世进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1372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世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办事处南三里河村。法定代表人金正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本案所规定的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胶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