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贾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贾某,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冯家寨乡大三洲村。被告陈某,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冯家寨乡大三洲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新柱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立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