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德法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锦雄与深圳市深港顺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雄,深圳市深港顺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德法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陈锦雄,住德庆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顺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少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锦雄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顺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到期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德法执字第3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光义审判员 梁绍汉审判员 巫振坚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