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郾民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美红与被告郑三歌、闫小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红,郑三歌,闫小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00757号原告张美红,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昂峰,漯河市召陵区姬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三歌,男,成年。被告闫小春,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红与被告郑三歌、闫小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红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红撤回对被告郑三歌、闫小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美红负担。审判员 万俊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新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