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非诉行审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1-03
案件名称
淮安区苏嘴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和淮安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区苏嘴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淮法非诉行审字第30号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厦门路6号。法定代表人岳春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斌。被申请人淮安区苏嘴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长林,该村委会主任。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查明:被申请人大桥村委会于2013年5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淮安区苏嘴镇大桥村1.95亩水面建设住宅。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2013)236《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你单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你单位处以非法占地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币13000元。3、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淮国土资淮罚字(2013)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被申请人对此不持异议。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淮国土资淮罚字(2013)23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凤兵执行员 季学平执行员 孙 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洪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