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民二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与李凯、冯小莉、谢学彬、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李凯,冯小莉,谢学彬,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二初字第00523号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孝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春雷,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凯,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冯小莉,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谢学彬,男,1965年3月3日出生,49岁,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李红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与被告李凯、冯小莉、谢学彬、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