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执审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桥清、丘小红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林桥清,丘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杭执审字第303号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林桥清,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丘小红,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3)第1011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21日以被执行人林桥清、丘小红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孩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3)第1011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林桥清、丘小红征收社会抚养费102865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林桥清、丘小红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3年11月21日送达给被执行人林桥清、丘小红,被执行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3月25日依法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林桥清、丘小红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由于被执行人林桥清、丘小红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林桥清、丘小红必须立即将欠缴的社会抚养费102865元自觉交到上杭县人民法院。三、被执行人林桥清、丘小红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明审判员  胡绍清审判员  廖周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小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