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刑执字第09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细平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刑执字第0926号罪犯陈细平,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2006)通中刑二初字第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细平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7年9月10日以(2007)苏刑三复字第004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7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2009年12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苏刑执字第064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4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刑执字第24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4年5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陈细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两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陈细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细平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细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9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