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张XX与耿XX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耿X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张XX与耿XX抚养费纠纷一案(2014)前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张XX法定代表人张XX。被告耿XX。原告张XX与被告耿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法定代理人张XX,被告耿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因物价太贵,上学费用太高,原告父亲没有能力承担原告的抚养费。虽然父母离异,但是被告对我仍有抚养的义务。为了我能够和其他的小朋友一样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故起诉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耿XX辩称,自从离婚以后,张XX不让我看孩子,还给孩子转学了。还给孩子改了名字。我和张XX离婚时,我放弃了10多万元的财产已经足够给付我孩子的抚养费了。因而,不同意给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张XX与被告耿XX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张XX由张XX自行抚养,被告耿XX不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现在每月工资2950元。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张XX是未成年子女,被告耿XX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因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在离婚时放弃部分财产足够支付抚养费,不能对抗原告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XX每月1日给付原告张XX抚养费800元,从2014年6月起至子女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