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申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刘洪涛与张世宏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申字第1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XX,男,汉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山东广播电视台研究员,住济南市,现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XX,女,汉族,1966年1月26日出生,山东电视台工程师,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刘XX因与被申请人张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济民五终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XX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本院认为: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张XX所在单位山东省广播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出具证明证实,刘XX与张XX于1998年参加所在单位分调房时已将其当时居住的位于市中区舜玉北区34号-1-302室房屋调整给该单位职工李永祥,刘XX与张XX的住房调整到历下区青年东路3号院1号楼1804室即涉案房屋,刘XX与张XX分别于1999年10月和2000年4月交纳购房款共计6.5万元。因此,原审法院认定2000年4月26日刘洪涛与张世宏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可支配的房产为涉案房产并无不当。刘XX与张XX参与房改提交的职工换购房审批表载明涉案房产竣工及购买年份为1999年,后期涉及该房房改手续办理及房屋权属登记应视为对1999年房改工作的完善。既然刘XX与张XX于2000年4月26日协议离婚时对双方所属涉案房产进行了处分且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于2000年5月第一次离婚后单位依房改政策完善相关房改手续并不能改变1999年房改后双方已对涉案房产进行处分的事实,故原审判决认定涉案房产为张XX的个人婚前财产并无不当。刘XX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XX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