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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39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牟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荣,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3998号原告牟荣,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潘某,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清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