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39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牟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荣,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3998号原告牟荣,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潘某,女,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清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