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78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北京鼎馨缘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曾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鼎馨缘大酒店有限公司,曾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7859号原告北京鼎馨缘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73号。法定代表人黄雪梅,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关美,女,北京鼎馨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曾建,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鼎馨缘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馨缘公司)与被告曾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曾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租赁物系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73号北京鼎馨缘大酒店207号房间,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曾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丹竹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敬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