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江斯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斯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民初字第397号原告:浙江斯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长虹东街伟业路80号。法定代表人:汪国琴,委托代理人:周旭涛,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斌,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原德清县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宇恒财富国际大厦1302室。法定代表人:施坤泉。委托代理人:洪锴靓,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周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斯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斯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斯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斯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373元,由原告浙江斯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公民审 判 员 翁璐娴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锦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