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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潜民二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潜山县普祥商贸公司与陈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山县普祥商贸公司,陈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潜民二初字第00178号原告:潜山县普祥商贸公司,地址安徽省潜山县旺业大市场。法定代表人:邓普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乐天,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辉,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潜山县毛家饭店个体业主。原告潜山县普祥商贸公司诉被告陈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潜山县普祥商贸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乐天及被告陈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潜山县普祥商贸公司诉称:被告经营“毛家饭店”,2013年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原告供应古井系列白酒给被告。2014年2月2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酒款18438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在此次结算后,被告又于2014年3月5日和2014年3月8日在原告处赊购酒,酒款分别为3466元和1668元,故被告共欠原告酒款18951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酒款189514元及按合同约定的促销费两倍支付违约金。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合同关系、被告销售款未达到50万元故无销售返利及被告违约应按合同约定的促销费两倍支付违约金;证据三:欠条三张,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89514元。陈光辉庭审中辩称,对原告主张所欠酒款无异议,但对合同上约定的结算方式有异议,该合同规定销售额达50万元才有返利是不公平的,我出具欠条时并不清楚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原告与我口头约定销售额达不到50万元也给我返利,我的销售额已达30多万元,我同意付款的同时要求原告给我返利。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已当庭核实,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潜山县普祥商贸公司从事糖酒、日用百货批发和零售,被告陈光辉系经营“毛家饭店”的个体户。2013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原告供应古井系列白酒给被告,被告协议期间销售古井淡雅以上的白酒系列达五十万元按销售额20﹪提取促销费用;货款结算方式为按月结清;并约定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给对方促销费两倍的经济损失等。至2014年2月28日双方结算时止,被告共销售原告白酒324366元,被告因此下欠原告货款18438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在此次结算后,被告又于2014年3月5日和2014年3月8日在原告处赊购酒,价款分别为3466元和1668元,被告分别出具了欠条。被告因此共欠原告酒款18951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原告未给其销售返利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因此诉至我院。本院认为:被告陈光辉因经营饭店向原告潜山县普祥商贸公司赊购餐用酒,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所欠原告货款已经结算,被告现下欠原告货款18951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该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按合同约定的促销费两倍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协议后并未获得原告的销售返利,该主张显失公平,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由于被告的销售额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五十万元,被告要求应当给予其销售返利依据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光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潜山县普祥商贸公司货款189514元;驳回原告潜山县普祥商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0元,由被告陈光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