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印与被告荣新胜、姜国胜、李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印,荣新胜,姜国胜,李栋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988号原告:李海印,男。被告:荣新胜,男。被告:姜国胜,男。被告:李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印诉被告荣新胜、姜国胜、李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印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印承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运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