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柘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明义与鲁学友名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义,鲁学友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52号原告王明义,男,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学友,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卿,河南李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义与被告鲁学友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义于2014年5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富审 判 员 时清华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文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