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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柘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明义与鲁学友名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义,鲁学友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52号原告王明义,男,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学友,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卿,河南李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义与被告鲁学友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义于2014年5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富审 判 员  时清华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文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