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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迁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清祥、吴全锁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清祥,吴全锁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迁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清祥,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汉族,大专文化,干部,中共党员,迁西县滦阳镇政府联社副主任,捕前住迁西县。因本案于2012年6月29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辩护人马洪英,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全锁,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现住迁西县。因本案于2012年6月29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3月20日因病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因病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赵晓明,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清祥、吴全锁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3年8月19日本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清祥不服,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唐刑终第365号刑事裁定书,于2014年3月3日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还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清祥、吴全锁及辩护人马洪英、赵晓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份,被告人郭清祥、吴全锁共同预谋,通过虚构事实和提供虚假书面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郭清祥得赃款130余万元,被告人吴全锁得赃款、物20余万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报案材料、破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清祥、吴全锁采取欺骗手段,与被害人订立合同骗取现金,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吴全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郭清祥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案发前已经归还60万元,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诈骗数额应认定为651200元,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马洪英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清祥构成合同诈骗罪所依据的证据尚不确实充分,此案属于民事欺诈行为。2、郭清祥占有的数额应认定为651200元。3、出借方有严重过错,应对郭清祥不能及时还款承担责任。4、郭清祥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全锁辩称:其没有和被告人郭清祥预谋诈骗,只是为被告人郭清祥介绍高利贷,为收取好处费,被告人郭清祥后来转给他的10万元,有2万元是过年鞭炮钱,其中给了孙某某1万元,替郭清祥还其他高利贷8万元。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赵晓明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吴全锁无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参与本案目的只是为了获取中介费,收取的也是事先和郭清祥商量好的好处费,不是赃款。2、被告人吴全锁在客观上未实施诈骗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要求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清祥因资金周转困难,曾找到被告人吴全锁介绍使用高息借款,并给付其好处费,二人相识。2010年11月份,被告人郭清祥再次找到被告人吴全锁帮忙介绍使用高息借款,并商定给其10%的好处费。被告人吴全锁通过朋友孙某某引荐,与出借方韩某某取得联系并商谈借款事宜。因出借方提出需要提供担保,被告人郭清祥伪造了自己拥有开采迁西县洒河桥镇长河峪村矿山权利的相关手续提供给出借方。为介绍该笔借款成功,被告人吴全锁在出借方有关人员借款前后的考察、接待过程中,在被告人郭清祥的安排下,冒充其表弟、矿长,取得被害人信任,于2010年11月30日促使被告人郭清祥与唐山东方企业资产托管经营公司以签订矿山买卖合同的方式借款200万元,预先扣除4个月的利息40万元,实际借款160万元。得款后被告人郭清祥作为好处费为被告人吴全锁购买黑色朗逸轿车(128800元)一辆,过年又给其10万元(过年鞭炮钱孙某某、吴全锁每人1万元,替被告人郭清祥归还高息8万元)。给付孙某某好处费10万元。归还出借方60万元,其余被其还账、挥霍。至2011年11月30日经双方核对借款本息为252万元,因无力归还,被告人郭清祥与出借方又以签订矿山买卖合同的方式借款252万元。至2012年4月,借款本息达到283.5万元。经借款方多次催要,被告人郭清祥以种种理由推脱,无力还款,致出借方报案案发。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郭清祥为被告人吴全锁购买的轿车一辆,作价105673元,提取被告人吴全锁现金11600元,提取孙某某现金11万元,合计227273元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郭清祥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二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余某某、杨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2、抓获说明。3、被害人韩某某陈述证实,在2010年11月中旬的时候,我的同学孙某某带着郭清祥和郭清祥的表弟吴全锁到我的办公室,吴全锁一开始介绍说是郭清祥的表弟,替郭清祥管理郭清祥的矿山,是那个矿山的矿长,因为郭清祥是国家公务员,平时不方便出面管理矿山,所以都是由吴全锁出面管理矿山的生产。在2010年11月30日的时候,通过孙某某把郭清祥叫到余某某的办公室,当时孙某某、吴全锁也都在场,我们这边就是我和余某某,杨某某在北京有事没有到场,当时我们和郭清祥就签订了一个抵押协议,大概内容就是郭清祥以他自己所有的迁西县洒河桥镇长河峪的矿山作抵押,向我们东方公司借款200万元。4、被害人余某某陈述证实,2010年11月30日郭清祥就和他的朋友吴全锁一起到唐山我的办公室和韩某某我俩谈的这个事,韩某某我俩对郭清祥的政府工作人员身份很满意,而且郭清祥在以前韩某某做调查的时候也提供了不少资料,韩某某做的调查也觉得没问题,我们就和郭清祥签了协议。我们签的不是借款协议,而是买卖协议,而实际上郭清祥也是用他那所称的松岭铁矿做抵押借款,但不能那样写,那样写法律不允许的。2011年初的时候,在借款期内,我和杨某某一起到迁西县来看看,在西环路水豆腐饭店和郭清祥见的面,当时还有一个叫吴全锁的,说是郭清祥的表弟,自称松岭矿山的矿长,而且在吃饭的时候吴全锁多次声称,这个松岭铁矿就是郭清祥的,因为郭清祥是在职的工作人员,他平时不露面就由他来管理,而且这个矿山也是一直他在管理。5、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2011年初的时候,郭清祥还在还款期限内,我有点不放心,就招呼余某某一起到迁西县看看,我们提前和郭清祥联系的,在西环路的水豆腐饭店和郭清祥吃的饭,当时有一个叫吴全锁的,说是郭清祥的表弟,也是松岭矿山的矿长,而且在吃饭的时候吴全锁多次声称,这个松岭铁矿就是郭清祥的,吴全锁说因为郭清祥是在职的工作人员,平时不能露面就得他来管理矿山,而且这个矿山也是一直他在管理。我们听后对郭清祥的身份也深信不疑,觉得一个国家干部,怎么会骗人呢。吃完饭后,郭清祥和吴全锁就领着我们到长河峪村看矿山…到矿山后,吴全锁多次称矿山是由他来管理的。我和余某某更加相信了,之后我俩就回唐山了。6、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前后认识了吴全锁,在一次吃饭时我说我的同学韩某某挺能干的,在市里开了个贷款公司,吴全锁听说这事就对我说他有个朋友开矿山资金运转不足,急贷点款运转,我回家时把吴全锁说他朋友开矿贷款的事跟韩某某说了,韩某某说可以,把相关手续拿来看看,我回到迁西就把情况告诉了吴全锁,吴全锁说可以。过了几天,吴全锁电话通知我说他朋友矿山的相关手续准备全了,让我领着吴全锁和他朋友到韩某某的公司去谈贷款的事。我将吴全锁、郭清祥带到韩某某的办公室后,介绍完后我就去另一个屋呆着,不知啥原因第一次没谈成,听说郭清祥他们提供的手续不全,过了几天我又领着吴全锁、郭清祥去找韩某某谈贷款的事,第二次基本差不多。过了几天我用我的猎豹汽车拉着韩某某他们的一个姓郝的经理,还有一个年轻的我不知叫啥到迁西去郭清祥矿上考察,吴全锁和郭清祥他俩领着去的,当时郭清祥指着吴全锁说:“他是我表弟,由我表弟负责管理,一切啥事情我表弟全知道”,当时吴全锁说是,也向郝经理他们介绍说:“这塌了,准备在这打竖井”,后我们就吃饭去了,在吃饭的时候郭清祥也还说矿山的事着,吴全锁也周全着说矿山有多大规模,多长的矿线,深度多长等。7、证人张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郭清祥伪造的承包铁矿开采的手续都是假的。8、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被告人吴全锁在2010年春节前后替郭清祥归还高息8万元。9、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郭清祥因不及时归还其借款与吴全锁产生矛盾的事实。10、迁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发还黑色朗逸轿车的价值。11、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证实涉案财物往来情况12、迁西县公安局调取被告人伪造的《承包铁矿协议书》、河北友利钢铁有限公司证明、长河峪村村委会的证明等以及河北友利钢铁有限公司、长河峪村村委会真实情况的证明,证实被告人伪造虚假证明文件的事实。1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财物发还情况。14、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郭清祥因不及时归还白某某借款被起诉的事实。15、立功材料,证实被告人郭清祥的立功情况。16、谅解书,证实二被告人取得被害人杨某某、余某某的谅解情况。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18、被告人郭清祥供述,因资金周转困难,曾两次找到被告人吴全锁介绍使用高息借款,并给付其好处费。在2010年11月份左右,我手里没钱,想弄点钱还帐,我找到吴全锁说想找人借点钱,吴全锁说可以给联系,但得提点好处费,不能白忙活,可以找个放高息的。我说那得有抵押物吧,我手里正好有个长河峪村检查峪的铁矿手续复印件,咱们找人抵押借款就得了,到时候你就说你是我表弟,在这个矿山当矿长呢,这样不就行了,要是人家问借钱干什么就说矿山等着打井用呢,当时吴全锁就答应了。后来吴全锁就领着我到唐山认识了孙某某,…韩某某又安排一个姓郝的到迁西县来考察,当时考察是我和吴全锁、孙某某陪着,我们把他们领到长河峪村检查峪,指着那的矿山说这就是我的,因为我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好出面,都是吴全锁帮我管理呢,现在矿山打矿井需要用钱才借的,吴全锁也说是,他就是这个铁矿的矿长,那个建业公司的老郝看了看,觉得没啥问题就走了。…他们考察完之后,我就和吴全锁商量,这个地方是河北友利钢铁有限公司的采矿区,这个证明怎么弄啊,吴全锁说那个证明他去想办法,其他的叫我弄。我就开始准备这个矿山的手续,就是补一些假的,…我还在我们滦阳镇政府开了个工作及收入证明,这个是真实的,以我的身份人家更容易相信我。这样我手里就有了我修改过的和制作的长河峪承包铁矿协议书、长河峪村的证明、滦阳镇的1221万元承包款收据、镇政府的工作及收入证明,还有以前李山叫我卖矿山时给我的相关国土局批复复印件和采矿证复印件,吴全锁把一个河北友利钢铁有限公司的证明给我了,这个证明的意思就是我在友利钢铁公司采矿许可证内承包铁矿一处,允许转包出售。之后我们又去的唐山建业公司找的韩某某,韩某某说现在建业公司没钱又给我们介绍的余某某,2010年11月30日韩某某领着我和吴全锁、孙某某到中元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余某某办公室,把那些准备好的资料给余某某了,我也极力表明我的国家干部身份,吴全锁也说他是我表弟,在这个矿山当矿长,而且现在矿山就有1.3万吨矿石存着,还有村里的证明,余某某他们就相信了,我们之间签了个买卖协议,没有签借款协议,到4个月到期的时候我也没钱还上,余某某和杨某某就找我,我和吴全锁又领着他们到矿山那看去,他们提出矿井为什么没打,我就说图纸没下来呢,矿井打不了。我说我用你们钱给你们利息不就得了,该多少给你们多少,一个月一打息,吴全锁也在边上帮衬着我说,说钱没问题,等矿石能卖了就还清,他们就相信并回唐山了。19、被告人吴全锁供述,证实其参与被告人郭清祥借款整个过程,否认参与诈骗预谋行为,其只是为了收取好处费。被告人郭清祥后来转给他的10万元,替其归还李某乙高息8万元。以上证据,本院对言词证据综合认定,对其他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清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伪造的虚假手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实际造成出借人巨额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吴全锁主观目的虽然为了收取中介费,但其明知被告人郭清祥可能无力偿还高利借款本息,并在被告人郭清祥诈骗活动中起到骗取出借人信任的作用,放任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也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清祥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清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属于有立功表现,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全锁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当减轻处罚。违法所得应予退赔。被告人郭清祥及辩护人辩称诈骗数额应认定为651200元的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全锁辩称所得款项中替被告人郭清祥还款8万元的意见,因被告人郭清祥否认,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郭清祥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全锁不构成犯罪及替被告人郭清祥还款8万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保护合同他方财物所有权及市场经济秩序不受侵害,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清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二、被告人吴全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郭清祥的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罚金、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傅国瑞审判员  李荣兴审判员  王国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