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中刑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王志刚抢劫罪,王志刚非法拘禁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执字第00315号罪犯王志刚,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5日作出(2008)丰刑初第6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志刚犯抢劫、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王志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志刚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二次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监狱服积,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郜源安代理审判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柳乐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