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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民初字第7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兰州华辰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华辰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七民初字第70024号原告兰州华辰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349号。法定代表人李伟钧,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坪北路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华辰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华辰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华辰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海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