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5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郝×与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5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吕纯杰,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上诉人郝×因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037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柱、代理审判员张洪占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郝×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郝×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张洪占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