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一中民终字第05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郝×与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5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吕纯杰,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上诉人郝×因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037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柱、代理审判员张洪占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郝×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郝×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郝×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张洪占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