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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王显君与贵州宏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doc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君,贵州宏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商初字第244号原告王显君,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王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宏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丁字口百货大楼*楼*****号。法定代表人何恩龙,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显君与被告贵州宏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显君诉称,2011年5月30日,我与被告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委托被告为我代理网上开户进行黄金交易操盘业务,合同期限为2011年5月30日至2011年11月30日,收益为所投入金额的5%,被告则提取当月收益超出部分的50%作为业绩回报。同日,我向被告公司账户打款100000元,2011年9月10日,我再次按照被告的要求向其公司经理杨家群、范书铭的账户打款200000元作为增加投资。合同到期后,我多次找到杨家群、范书铭要求返还投资款,均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委托理财款300000元,并支付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经核实杨家群、范书铭因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和合同诈骗罪被遵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该案已经移送遵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中依法侦查查明被告涉嫌犯罪的事实中已经包括了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投资的两笔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显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利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