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毕中刑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文聪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毕中刑执字第364号罪犯文聪,外号长毛,男,1990年3月9日出生,彝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修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文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5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4年5月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文聪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文聪减刑一年零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文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10—2012.11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12—2013.11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现无证据证明罪犯文聪有能力履行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文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