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刑执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开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刑执字第00771号罪犯刘开明,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开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31年12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刘开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开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开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系暴力犯、主罪之外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开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31年4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孙一鸣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