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威尼斯酒店公司与XXX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威尼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XXX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茂名市威尼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XXX。原告威尼斯酒店公司诉被告XXX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尼斯酒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永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威尼斯酒店诉称,被告XXX于2013年10月29日持身份证入住原告经营的威尼斯大酒店,入住期间被告XXX还大量消费房间内的物品,至2013年11月21日才退房。2013年11月25日,被告XXX到原告处结算,共欠原告6277元,被告承诺于2013年12月8日前还清,但被告至今仍拒绝还还款。为此,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XXX立即向原告威尼斯酒店公司支付欠款6277元;2、判决被告XXX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13年11月21日起按每年6.5%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XXX负担。被告XXX既不出庭应诉,也不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9日,被告XXX持身份证入住原告经营的威尼斯假日大酒店9999号房。在入住期间,被告XXX在该酒店房内消费酒水等物品,至2013年11月21日才退房。2013年11月25日,被告XXX到原告威尼斯酒店公司结算,确认欠到原告威尼斯酒店公司住宿费等费用6277元,被告XXX在原告威尼斯酒店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上签了名。该份《结算单》载明:“现己欠共¥6227元,定于2013年12月8日前交清。否则交公安局处理。欠款人XXX11、25”。此后,原告威尼斯酒店公司经催促被告XXX付款未果而成讼。本院认为,被告XXX欠原告威尼斯酒店公司住宿费等费用6277元的事实,有被告XXX签名确认的《结算单》为据,该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XXX应当付清欠款给原告,被告XXX没有在约定的2013年12月8日前付清欠款给原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逾期付款之日起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原告诉请被告从2013年11月21日退房之日起计付逾期欠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支持。但原告诉请被告按年利率6.5%计付逾期欠款利息,低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要求被告减少支付利息,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X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茂名市威尼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还清借款6277元及该款利息(按年利率6.5%计算,从2013年12月9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被告X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