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肖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辉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刑初字第0027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辉,曾用名肖建保,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个体工商户。2012年6月1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抓获,次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6月23日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尚殿兵,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西标,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2)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肖辉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阜刑终字第0020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肖辉的起诉。本院认为: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肖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宁军伟审判员 韩颍南审判员 刘炳鹏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亚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