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执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冀连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冀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2032号罪犯张冀连,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滨塘刑初字第5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冀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18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4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冀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冀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市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冀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冀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张 岩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