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商初字第0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27
案件名称
苍南县正邦粘胶剂有限公司与无锡凯如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正邦粘胶剂有限公司,无锡凯如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商初字第0334号原告苍南县正邦粘胶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敬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鸿,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喆,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凯如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凯。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正邦粘胶剂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凯如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苍南县正邦粘胶剂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苍南县正邦粘胶剂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南县正邦粘胶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84元,由原告苍南县正邦粘胶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伟东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锡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