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袁东红、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袁东红,雷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6号。负责人罗超,行长。被告袁东红。被告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被告袁东红、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于2014年5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结清全部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东红、雷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谭立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姚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