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林长聪与赵鸣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聪,赵鸣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民初字第194号原告林长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赛仙。被告赵鸣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永宁路145-1号。诉讼代表人马伟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长聪与被告赵鸣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长聪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鸣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林长聪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长聪撤回对被告赵鸣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林长聪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雪莲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盛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