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55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赵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赵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5516号申请执行人赵勇,男,瑶族,1958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润,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赵勇与被执行人赵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借款368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自2013年12月24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润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37160元本金、逾期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冠鹏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