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四法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四会市人民法院刑庭诉韦荣生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会市人民法院刑庭,韦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四法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四会市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韦荣生,男,壮族,1983年出生。本院作出的(2013)肇四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缴纳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询,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四法执字第111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梁灼枢审判员 李红基审判员 周忠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永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