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江,于水泉,于怀,张国文,于晓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巴 林 左 旗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与 被 告 于 江 等 金 融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巴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凌志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欣,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被告于江,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于水泉,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于怀,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张国文,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于晓明,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江、于水泉、张国文、于晓明、于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成武审 判 员 王东辉人民陪审员 秀 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新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