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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2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柳家花苑诉迎仙中心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杨小街乡荷香花圃柳家艺苑,临泉县迎仙中心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2073号原告:临泉县杨小街乡荷香花圃柳家艺苑。法定代表人:柳某某,男,1970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临泉县迎仙中心校。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杨小街乡荷香花圃柳家艺苑与被告临泉县迎仙中心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泉县杨小街乡荷香花圃柳家艺苑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耀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