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0136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1月26日出生,住中捷产业园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66年2月6日出生,住中捷产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白琳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雪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