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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裕盛丰投资有限公司 与朱志斌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09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裕盛丰投资有限公司,朱志斌,文泰森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裕盛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社区山美新村新区裕新楼201。组织机构代码:68203041-7。法定代表人:文泰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建华,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志斌。委托代理人:陈波。原审被告:文泰森。上诉人深圳市裕盛丰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志斌以及原审被告文泰森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深圳市裕盛丰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裕盛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裕盛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拓审 判 员 陈 国 华代理审判员 张   盈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娜(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