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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肖晶与徐国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晶,徐国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141号原告肖晶,男,汉族。被告徐国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晶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