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肖晶与徐国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晶,徐国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141号原告肖晶,男,汉族。被告徐国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晶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