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筑刑假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吴红刚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筑刑假执字第86号罪犯吴红刚,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福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6月8日投入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贵州省白云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本院对罪犯吴红刚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红刚,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至今为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零六个月,尚余刑期六个月。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福泉市司法局同意将吴红刚纳入社区矫正,经询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报请吴红刚假释无异议。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2012)福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红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罪表现。至今为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零六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其亲属愿意为其提供假释后的生活保障。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红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艳代理审判员 赵曜代理审判员 李广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