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澧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莫某某故意伤害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3)澧执字第289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莫某某故意伤害纠纷执行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蔡俊生已全部领取执行款2.6万元,蔡俊生承诺以后就本案放弃追究莫宏元的刑事责任,执行费用290元,蔡俊生自愿负担,本案已执结完毕,本案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基本情况一览表案号(2013)澧执字第52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时间2013年3月7日案件承办人傅金平执行依据(2009)澧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献菊被执行人文学清申请执行标的3.78万元实际执行标的3.78万元结案方式执行和解结案时间2013年8月27日申请执行费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制表时间2012年8月27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