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连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陈赛芳与庄维健、齐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赛芳,庄维健,齐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陈赛芳,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林书荣,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庄维健,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齐秀明,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赛芳与被告庄维健、齐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赛芳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庄维健、齐秀明共同所有的座落于连江县的商品房两套进行诉讼保全,并由案外人林志经提供以其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连江县的单元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赛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其主张保全被告庄维健、齐秀明共同所有的两套商品房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限制处分权)被告庄维健、齐秀明共同所有的座落于连江县的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间,被告庄维健、齐秀明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二、查封(限制处分权)被告庄维健、齐秀明共同所有的座落于连江县的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间,被告庄维健、齐秀明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三、查封(限制处分权)担保人林志经所有的座落于连江县的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间,担保人林志经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本案诉讼保全费3070元,由原告陈赛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锦生代理审判员  张继访人民陪审员  林 惠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