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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马进录与张家口市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录,张家口市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0号原告马进录,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平,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宇,该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胡云,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进录与被告张家口市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进录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进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进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6元,由马进录负担。审 判 长  武淑瑜代理审判员  李志平人民陪审员  王月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