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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刑执字第105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陈文辉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0546号罪犯陈文辉,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本院于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昆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七月三日以(2006)云高刑终字第11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八年十一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4486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文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被评为二○一三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文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亚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