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赵行非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县国土资源局与苏计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赵县国土资源局,苏计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赵行非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郭金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立维。委托代理人王萌。被执行人苏计锋。申请人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赵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非法占地建库房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项、第3项之规定,作出了赵国土资罚字(2014)0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27900元。该决定书于2014年1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苏计锋。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赵国土资罚字(2014)0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向赵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又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赵国土资罚字(2014)0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方面基本合法。但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采取制止措施,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执行的内容有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宜执行情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赵国土资罚字(2014)01002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中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国土资罚字(2014)0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邢洪波审判员 吕占波审判员 周海洋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