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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向开洪犯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开洪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961号罪犯向开洪,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3日作出(2007)盛法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开洪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0年4月22日、2011年7月4日、2012年10月12日裁定对共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4年5月4日以罪犯向开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向开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五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开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1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雪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