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刑执字第014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常玉法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玉法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1487号罪犯常玉法,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4日作出(1999)邯市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玉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8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6年5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2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6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4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常玉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多次表扬、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常玉法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玉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2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勇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