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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立坤与鲁合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坤,山东惠民鲁合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坤,农民。被执行人山东惠民鲁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朱老虎村。法定代表人季玉波,经理。申请人王立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惠民鲁合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3)惠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王立坤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查无财产,本案中止执行。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因他案由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经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并制作笔录一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134637元及利息,尚有134637元及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3)惠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13)惠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