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忠长诉被告王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765号原告刘忠长,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玉娇,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营,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长诉被告王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一鸣代理审判员 李明明人民陪审员 邢远征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航员 来源:百度搜索“”